延安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职业教育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章 教学事故及其分类
第二条 教学事故是指由于任课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或教学辅助人员的直接或间接过失,给教学秩序、教学进度、教学环境和教学质量等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任事故。
第三条 教学事故认定范围包括教学运行事故(A类)、教学管理事故(B类)、教学保障事故(C类)三类。
(一)教学运行事故是指教师在教学过程中由于违反教学规范,造成教学运行中断或其它影响教学正常运行的行为。
(二)教学管理事故是指教学管理人员在教学组织和管理的不同环节由于失误或失职造成的教学管理和教学秩序受到影响的行为。
(三)教学保障事故是指教学辅助单位、供应单位及其管理人员由于失误或失职造成教学运行受阻,影响教学秩序的行为。
第四条 根据事故发生的情节及后果,教学事故分为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重大教学事故。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办法
第五条 教学事故要按岗位职责将责任追究到人,不能以单位或集体代替事故责任人。
第六条 教师、教学管理人员以及教学保障人员在聘任期内出现一般教学事故者,所在部门负责人要及时对事故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扣发其当月课时津贴或岗位津贴200元。
一学年内累计发生两次一般教学事故按一次严重教学事故处理。出现严重教学事故者,事故责任人必须写出书面检讨,所在部门要对其在本部门内通报批评,扣发课时津贴或岗位津贴400元。事故责任人当年考核不得为优秀,不得参与当年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晋升。
一学年内累计发生两次严重教学事故者按一次重大教学事故处理。出现重大教学事故者,扣发事故责任人课时津贴或岗位津贴800元。事故责任人不能参与当年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晋升,并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处理。一学年内累计发生两次及两次以上重大教学事故者,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处理。
第七条 发生教学事故后,系(院、部)及相关部门应及时采取措施,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或影响。凡对本部门教学事故隐瞒不报或拖延处理构成更严重教学事故者,将追究该部门领导的责任,除扣发责任者课时津贴或岗位津贴1000元外,取消该部门当年评选各级先进单位的资格。
第八条 对于一学年内累计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重大教学事故的系(院、部),要追究其部门领导的责任,并取消该部门当年评选各级先进单位的资格。
第四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处理权限及处理程序
第九条 教学事故发生后,任何个人或单位都有责任、有义务向学院有关部门反映。教学事故发现者应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告系(院、部)或教务处。(事故责任人在教学事故发生后能主动及时报告,并积极配合尽量减少事故造成的影响,可予以减轻处分。)
第十条 教学事故的调查认定分两级进行。一般教学事故由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负责调查认定,并根据本办法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填写《延安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记录卡》;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会同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调查认定,并根据本办法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填写《延安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记录卡》。
第十一条 对教学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分学校、系(院、部)两级进行。一般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由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具体负责,处理结果报教务处审批;严重教学事故的处理和重大教学事故的处理由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协助教务处调查认定,教务处提出处理意见后报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最后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教务处在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完毕后,将审批后的《延安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记录卡》分送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人事处、档案室。作为年终考核、工资调整、职务晋升、职称评定以及聘任等的有效依据。
第十三条 教学事故责任人对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异议时,可在接到《延安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教务处提出申诉。
第十四条 免责条款
(一)因教学环境出现特殊情况需要紧急避险的。
(二)教师因身体意外不能按时上课,且在上课前向授课班级所在系(院、部)请假,并办理调、停课手续。教师因身体原因必须中止课堂授课,本人或授课班级学生干部已向班级所在系(院、部)请假。对于没有按照以上程序请假,被检查人员发现后再补充请假的不予免责。
(三)教师偶遇学院特殊公务来不及请假和调课时,必须提前妥善安排好所授课的班级学生,并在事后出具学院领导签字的书面证明。否则,不予免责。
第五章 教学事故分类细则
第十五条 一般教学事故是指在教学运行、教学管理和教学保障工作中出现失误,但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严重影响的行为。
第十六条 严重教学事故是指在教学运行、教学管理和教学保障工作中未履行有关规定,或因工作失误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十七条 重大教学事故是指在教学运行、教学管理和教学保障工作中不执行有关规定,造成难以挽回的重大损失和影响的行为。
第十八条 根据教学事故的等级和类别,教学事故按照下表进行认定:
类别 | 编号 | 事 项 | 等级 |
教 学 运 行 类
| A01 | 在教学过程中,散布、宣扬违背国家法律、法规或宣扬违背公民道德的观点和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言论 | 重大 |
A02 | 背离教学大纲要求擅自增减教学内容;或授课中常有错误,影响教学质量,学生反映强烈(根据程度区分) | 重大/严重/一般 |
A03 | 上课迟到,中途离岗及提前下课[根据时间15 分钟以上/15分钟以内(含15分钟)区分] | 严重/一般 |
A04 | 未经批准擅自停课[根据时间1节以上/1节以内(含1节课)] | 重大/严重 |
A05 | 未经审批批准,擅自委托他人代课或调课 | 严重 |
A06 | 上课时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影响正常教学 | 一般 |
A07 | 未经批准,擅自更改上课时间或地点 | 一般 |
A08 | 实际教学进度与教学计划有明显差距者(相差6节课以上) | 一般 |
A09 | 开课前未编写授课计划或教案;无教案上课、教案不全;用与授课计划、教材内容不相符教案上课(根据程度区分) | 严重/一般 |
A10 | 不按要求辅导答疑或不按要求批改作业(包括毕业设计)(根据程度区分) | 严重/一般 |
A11 | 考试前向学生暗示、泄漏试题(根据程度区分) | 重大/严重 |
A12 | 监考教师在监考过程中严重失职,造成考场秩序混乱或集体作弊(根据程度区分) | 重大/严重 |
A13 | 在考试过程中,监考人员缺席、迟到,致使考试无法进行;监考人员听任作弊或发现学生违纪和作弊不上报(根据程度区分) | 重大/严重 |
A14 | 考试过程中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 | 一般 |
A15 | 试题或标准答案不完善、不符合要求或有错误,对考试造成影响 | 严重/一般 |
A16 | 不按规定上交试题影响试卷印刷或考试(根据程度区分) | 重大/严重 |
A17 | 不按规定要求填写成绩单(册);成绩单(册)上报后又申请改动、补报成绩(根据程度区分) | 严重/一般 |
A18 | 不按规定要求上交试卷和学生考核成绩,影响考试进程及学籍处理(根据程度区分) | 严重/一般 |
A19 | 擅自更改学生成绩、档案等重要文件 | 重大 |
A20 | 批改、合计试卷分数或成绩总评,一个自然班试卷总份数的15%以上有明显错误、批阅试卷不认真,有明显疏漏 | 重大/严重 |
A21 | 任意更改学生考试成绩或没有平时考查的原始记录,随意给定平时成绩 | 严重 |
A22 | 在评卷过程中,不按评分标准阅卷,无故加减分数或更改成绩(根据程度区分) | 重大/严重/一般 |
A23 | 丢失、损坏各类重要教学管理文件及学生的成绩、名册等各种重要教学档案 | 严重 |
A24 | 对毕业设计或课程设计的指导不负责任,致使出现严重抄袭现象,且未及时发现和纠正 | 重大 |
A25 | 在实训、实习及其它实践性教学环节中,造成严重人身事故或大型仪器设备损坏以及恶劣社会影响的其它行为 | 重大 |
A26 | 任课教师没能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教务管理系统录入考试成绩,造成一定影响 | 严重/一般 |
A27 | 任课教师在成绩录入时出现差错 | 一般 |
A28 | 任课教师违反职业操守,填报学生成绩时弄虚作假 | 重大/严重 |
教 学 管 理 类 | B01 | 试卷命题、印刷、传送、保管过程中故意泄密或发现自己因工作失误造成试卷泄密而不及时上报(根据程度区分) | 重大/严重 |
B02 | 管理人员徇私舞弊更改学生成绩,造成影响(根据程度区分) | 重大/严重 |
B03 | 试卷遗失且成绩未登录,管理人员丢失在校生考试成绩登记表 | 重大 |
B04 | 考试题未经教研室主任审核批准 | 一般 |
B05 | 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造成重大影响 | 重大 |
B06 | 学生达到学籍变动条件,有关人员故意不上报或不如实上报 | 重大 |
B07 | 未按规定时间送交考试成绩,拖延1周以上(含1周)而影响教学进程 | 一般 |
B08 | 报送开课计划拖延1周以上(含1周)而影响教学进程 | 一般 |
B09 | 授课任务未按时下达或下达错误而影响正常教学(根据程度区分) | 严重/一般 |
B10 | 授课任务未按时上报或安排失误而影响正常教学安排(根据程度区分) | 严重/一般 |
B11 | 教研室或系(院、部)没有按时征订所用教材,教务处未按时组织征订、采购、发放教材,使学生在开课2周内尚未拿到教材;或由于不认真填写教材征订单造成错订、漏订,影响正常教学(根据程度区分) | 严重/一般 |
B12 | 教学计划制订延迟或错误,课表、教学进程表等教学资料未按时提供或编排错误,影响正常教学(根据程度区分) | 严重/一般 |
B13 | 擅自改变教材版本,造成原订教材积压(根据程度区分) | 严重/一般 |
B14 | 管理人员在学籍注册过程中,漏报、误报、错报学生信息,影响学籍注册和学历证书办理 | 重大/严重/一般 |
B15 | 管理人员违反规定,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获奖证书等各种证明材料,造成重大影响 | 重大/严重/一般 |
B16 | 在学籍处理时,管理人员故意隐匿不报符合留级、退学条件学生信息 | 重大 |
B17 | 未按规定完成教学计划制定,未按照要求将教学计划导入教务管理系统,造成严重影响 | 严重 |
B18 | 教学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建立教学档案及完成档案管理 | 一般 |
B19 | 学期考试结束后,教学管理人员未能按时进行考试工作总结和及时处理考试遗留问题 | 严重/一般 |
B20 | 教学管理人员未能及时处理考试工作中发生的违纪现象,造成一定影响 | 严重/一般 |
B21 | 教学检查人员未能及时处理和控制教学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教学差错及教学事故 | 严重/一般 |
教 学 保 障 类 | C01 | 擅自占用教学场所,导致教学和考试不能正常进行(根据程度区分) | 重大/严重/一般 |
C02 | 教学管理人员教学用品采购、供应、准备不及时,影响教学 | 严重/一般 |
C03 | 教辅人员在实训课前未及时准备好仪器设备及实验用品,影响教学(根据程度区分) | 严重/一般 |
C04 | 教室管理人员未及时到岗或提前离岗,导致教师不能正常使用有关教学设备而影响教学(根据程度区分) | 严重/一般 |
第十九条 其他情节与上表所列不完全吻合的教学事故,参照上表执行。表中未尽的其他教学事故,由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认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延职院发〔2016〕40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延安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记录表
延安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21年12月13日印发
附件
延安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记录表
责 任 人 | 姓名 |
| 性别 |
| 年龄 |
|
职称 |
|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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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部门 |
| 岗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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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事故概况 | 具体说明事故情况(事实、时间、地点、发现人)
调查认定人(签字): 年 月 日 |
调查认定意见 | 事故等级和处理意见(是否属实、依据条款等)
系(院、部)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教务处意见 | 教务处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教学工作委员会意见 |
教学工作委员会主任(签字): 年 月 日 |
责任人意见 |
责任人(签字):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