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延安职业技术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 办法(试试行)》《延安职业技术学院实验室安全 分级分类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25-02-24 点击数:

延安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关于印发《延安职业技术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延安职业技术学院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处( 室)、系( 院、部、 中心):

现将《延安职业技术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延 安职业技术学院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 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延安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24 7 5 日



延安职业技术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 消除安全隐患,最大限度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维护校园安全、 师生人身安全和实验室财产安全,保障教学、科研实验有序开 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法》等法律法规及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等相关 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实验室,是指隶属于学校从事教学、科研 等实验实训活动的场所及其所属设施。

第三条 实验室建设和使用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各项安全 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实验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 的方针,贯彻落实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 管、失职追责”和 “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 的工 作要求,实现规范化、常态化管理。实验室安全管理内容主要 有:安全责任体系、重要危险源与分级分类管理、安全检查与 隐患整改、安全教育培训与准入管理、安全保障条件、安全应 急与事故上报、安全工作考核与奖惩及危险化学品管理等。学 校所有系、院、部(以下称二级教学单位)所属实验室均适用 本办法。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

第五条 学校、二级教学单位、实验室组成三级联动的实验 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 学校统筹管理实验室安全工作,把实验 室安全工作纳入学校事业发展规划。

第六条 学校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书记、院长任 组长,是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教学工作的 副院长任副组长,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重要领导责任人,协助 书记、院长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 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协同责任。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二 级教学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关于 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对实验室安全管理重大事项、 重大决策、重大隐患整改、事故处置等重要事项进行审议和审 定。

第七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 教务处,教务处是实验室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监督、检查、 指导全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办公室主任由教务处处长兼任。 主要职责是:传达落实上级部门有关实验室安全工作要求,起 草和完善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等;建立学 校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组织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建立实 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组织开展学校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活 动;建立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与危险源全生命周期管 理机制,督促落实高风险等级实验场所及重要危险源安全监管 措施;定期组织校级实验室安全检查,受理实验室安全隐患举报;指导、督促二级教学单位落实各项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 对工作情况开展考核评价。

第八条 相关职能部门在负责业务工作范围内配合落实实 验室安全相关工作并负有协同责任。

一)计划财务处:负责将实验室安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 预算。

二)安全保卫处:负责督促二级教学单位做好实验室防 火、防盗工作,加强剧毒、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存放场所 安防工作。

三)后勤管理处:负责实验室新建、 改建、扩建、装修 等工程项目的审核,将实验室房屋结构、水、 电等方面的安全 隐患列入基建维修计划。

四)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做好实验室用房的合理调配 和实验室废弃物的规范化处置管理。

五)信息网络中心:负责加强实验室信息化建设与管理, 保障对有重要危险源的实验室的实时监控。

第九条 二级教学单位要履行主体责任,成立本单位实验室 安全工作小组,二级教学单位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 工作主要领导责任人。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明确实验室安全 工作小组成员和各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与所属各实验室签订 安全责任书。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制度,监督各实验室落实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三)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和专业特点,有针对性落实实验 室安全教育培训与准入工作。

四)定期开展实验室安全各类隐患检查,对学校检查及 自查发现的隐患实行闭环管理。

五)制定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培训、实施演练。

第十条 实验室管理人员是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 人,应切实保障实验室安全运行。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实验室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二)执行国家、学校和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细化本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与标准操作规程、防范措施与现场 处置方案等。

三)定期开展实验室危险源辨识与清查,组织本实验室 安全自查,对各类隐患落实整改;如实登记本实验室各类危险 源的台账,主要包括易制毒和易制爆化学品、钢瓶、特种设备 等。

)落实本实验室准入培训,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室应急 演练。

五)维护应急设施完好有效,配备必要防护设施和防护 用品,督促实验室人员做好实验过程中个人防护。

第十一条 实验室指导老师或人员职责:

一)认真学习实验室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通过相应考 核,并签署实验室安全承诺书。

二)遵守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做好科研和实验教学项目 安全状况自我申报工作。

三)严格按实验操作规程或实验指导书开展各项实验活 动;配合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实验室安全日常管理和检查工 作。

四)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采取 措施消除隐患,并第一时间向所在实验室安全管理员或者负责 人报告。

第三章 实验室重要危险源与分级分类管理

第十二条 实验室重要危险源是指有毒有害(剧毒、易制爆、 易制毒、爆炸品等)化学品、危险( 易燃、易爆、有毒、窒息) 气体、动物及病原微生物、辐射源及射线装置、放射性同位素 及危险性机械加工装置、强电强磁与激光设备、特种设备等。 凡涉及重要危险源的教学、科研项目应经过风险评估后方可开 展实验活动。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项目,在未落实安全保障 前,不得开展实验活动。

第十三条 根据实验室中存在的危险源及其存量进行风险 评价,将实验室安全等级可分为 (或红、橙、 黄、蓝级),分别对应重大风险、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等级 的实验室。依据实验室中存在的主要危险源将实验室划分为化 学类实验室、生物类实验室、辐射类实验室、机电类实验室和 其他类实验室五个类别。同一间实验室涉及危险源种类较多的, 可依据等级最高的危险源来判定其类别。



第十四条 实验室根据分级分类情况,完善不同类别实验室 安全设施、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开展相应的培训与演练;对 不同风险等级的实验室在防护措施、安全检查等方面落实差别 化的管理措施。 (见《延安职业技术学院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 管理办法》)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

第十五条 实验室安全检查实行学校、二级教学单位、实验 室三级分级负责的运行机制,采取常规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开“全员、全过程、 全要素、全覆盖 的安全检查,并建立三级安全检查队伍。

一)常规检查。各实验室按照分级分类情况确定检查频 次,开展经常性检查:一级、二级风险等级实验室,针对重要 危险源每日检查一次;三级风险等级实验室,每周至少检查一 次; 四级风险等级实验室,每两周至少检查一次。

二)专项检查。按照教育部及属地管理部门要求,针对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物、辐射材料与装置、特种设备等进行专 项检查。

三)定期检查。 学校每年于开学初、学期末、节假日等 重要时间节点组织人员对实验室开展检查,每年至少四次 级教学单位组织人员对本单位实验室开展检查,每月至少一次, 一年内检查要全覆盖所属实验室。

四)随机抽查。 学校、二级单位对实验室安全重点场所 随机抽取并检查。

第十六条 实验室安全检查以《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 目表》( 2024 )等检查项目表为基础,依检查形式的不同有所 侧重。各级各类检查要做好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要佩戴适当安 全防护用品或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避免造成自身或他人 伤害。

第十七条 学校通过校内通报、下达整改通知等方式反馈检 查中所发现的隐患,各二级教学单位、实验室对学校检查以及 自查发现的隐患落实闭环管理,提交整改报告。

第十八条 无法立即整改的隐患要制定安全防范措施,二级 教学单位要明确整改期限、指定责任人,按期完成整改;实验 室、二级教学单位无法解决的重大隐患应逐级上报学校研究。

第十九条 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长期不整改的隐患,学校、 二级教学单位可要求相关实验室关停整改,隐患排除后方可恢 复实验活动。全校师生均可通过公开渠道,对全校各级各类实 验室安全隐患进行举报。

第五章 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与准入管理

第二十条 加大实验室安全教育宣传力度,提高师生的安全 意识。按照 “全员、全程、全面” 的要求,实验室安全教育培 训对象包括各级实验室安全责任人( 二级教学单位分管领导、 实验室负责人、实验项目负责人、实验室管理人员等)、开展 实验活动的人员(教师、学生、聘用人员和校外合作人员等)。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相关负责人上岗一年内应参 加安全管理培训,定期接受轮训,不断提高专业化水平和能力。学校每年要将实验室安全专项培训纳入教职工培训体系,对实 验室各级安全责任人开展培训,主要培训内容为实验室安全相 关法律法规、制度标准、安全技术知识以及实验室安全工作经 验教训等。

第二十二条 二级教学单位应根据专业特点和实际需要制 定培训计划,对本单位参与实验活动的人员开展教育培训和安 全考试,主要内容为实验室通识及专项安全知识等。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安全风险较大的专业必须将实验室安 全相关课程或相关内容纳入学生培养方案或培养环节。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负责人对进入本实验室人员进行安全 教育培训与考核,培训内容应包括操作工艺、设备使用、试剂 或气体管理等标准操作规程以及应急处置等。

第二十五条 所有人员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活动前必须达 到相应准入要求:

一)学习实验室安全知识手册内容,参加实验室安全知 识考试,成绩合格。

二)参加实验室负责人组织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范培训 与考核,掌握必备安全知识和技能。

三)签订实验室安全承诺书,对实验室涉及的风险知情 并承诺严格遵守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经实验室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授权进入实验室开展相 关实验活动。

第二十六条 涉及重要危险源的教学、科研实验项目在进入


实验室开展实验活动,项目负责人应提供项目实验安全风险评 估报告,实验室要满足开展相关实验活动的安全条件,经实验 室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开展实验活动。

第二十七条 实验活动涉及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 特种设备、实验动物、病原微生物等危险源时,必须由获得相 应资质的人员进行实验操作。

第二十八条 各类教育培训活动、准入管理都要做好有效记 录,作为档案备查。

第六章 实验室安全保障条件

第二十九条 学校年度预算中安排实验室安全专项经费,用 于实验室安全运行、实验室重大安全隐患整改等工作;二级教 学单位通过多元化投入加强实验室建设与管理。

第三十条 实验室除空间布局、消防、水电、承重等方面符 合一般性要求外, 同时安全设施也要满足不同类别实验室特殊 要求:

一)实验室必须的消防设施要配备齐全,如烟感报警器、 消防喷淋、符合灭火要求的灭火器等。

二)化学、生物类实验室要配置应急喷淋和洗眼装置。

三)使用易挥发有毒有害化学品的实验室应配备通风柜, 并根据需要加装净化设施。

四)危险气体实验室应配置气路或气瓶柜,安装泄漏报 警装置。

五)管制类化学品、病原微生物、放射源存放点 同位素室等重点场所要安装门禁和监控设施。

六)有防爆风险的实验室须符合防爆设计要求。

七)生物安全实验室、实验动物饲养场所、辐射实验场 所等须通过属地管理部门审批和验收。

第三十一条 后勤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二级教学单位 形成联动工作机制,加强实验室用房调配、工程项目( 实验室 新建、 改建、扩建、维修以及装修等)审核,项目方案应符合 实验室建筑设计规范等相关要求,设计及施工单位须具备国家、 行业相关从业资格。

第三十二条 根据实验室安全工作实际情况和需求配置专 职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成立实验室安全督导队伍、鼓励有专 业背景的人员加入实验室安全管理队伍。

第七章 实验室安全应急与事故上报

第三十三条 学校、二级单位和实验室制定应急预案,建立 三级联动的应急响应机制,保障应急功能完备、人员到位、装 备齐全、响应及时、人员救治及时。

第三十四条 应急预案应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预警及 响应程序、应急处置措施、保障措施、善后处置等主要内容, 明确应急体系各节点责任人和联系方式。

第三十五条 涉及重要危险源的二级教学单位和一级、二级 风险实验室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专业特色的应急演练,并对演练 内容、参加人数、效果评价进行有效记录,定期对实验防护用 品与装备、应急物资的有效性进行检查。

第三十六条 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时,实验室、二级教学单 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疏散人员,保障救援和消防通道通畅, 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如涉及人员伤害,及时联系校医 院及 120 急救,同时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报告,不得迟报、谎 报、瞒报和漏报,并根据事态发展变化及时续报。

第三十七条 学校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启动校级层面应急预 案,必要时与消防、应急管理等部门建立协同工作机制,并向 属地政府部门和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第八章 实验室安全工作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八条学校将实验室安全工作情况纳入对二级教学单 位年度考核指标体系,对实验室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 个人给予表彰。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构成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的行为、造成 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的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十条 对构成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行为,但未造成实验 室安全责任事故的,所属单位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责 任追究建议,学校核实后形成责任追究决定,按相关规定程序 处理。

第四十一条 对造成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的,学校成立实验 室安全事故调查小组,明确事故性质、危害程度和相关责任, 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对造成事故的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追责,并 采取降低考核绩效等处罚措施;责任人涉嫌违法犯罪,需移交 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按相关规定程序处理。

第四十二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的调查程序、构成责任事 故行为鉴定、追责问责等,参照《教育部直属高校实验室安全 事故事件追责问责办法(试行)》(教科信〔2022〕4 号)执行。

第九章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第四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爆 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 自燃物品 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危险化学品须向具有生产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 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 品、爆炸品等购买前须经学校审批,报公安部门批准或备案后, 向具有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购买,并保留报批及审批记录;麻 醉药品、精神药品等购买前还须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报 批同意后向定点供应商采购。

第四十四条 对危险化学品建立动态管理台账,实验室设置 专用存放空间并科学有序存放,存放的危险化学品总量符合规 定要求,并按照化学试剂性质分类规范存放,化学品(含配制 试剂)标签应完整清晰。

第四十五条 管制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须符合治安管理要求, 严格执行各项规定。剧毒化学品执行 “五双”管理( 即双人验 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单独存放、不得 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有专人管理并做好贮 存、领取、发放情况登记,登记资料至少保存 1 年,防盗等技 防措施符合管制要求;易制毒化学品应设置专用存储区或者专柜储存并有防盗措施,其中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类易制 毒化学品实行双人双锁管理,账册保存期限不少于 2 年;易制 爆化学品存量合规,设立专用存储区或者专柜储存并有防盗与 防爆措施,符合双人双锁管理要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 品应当有专用账册,设立专用存储区或者专柜储存,专用存储 区与专柜的防盗等技防措施符合管制要求,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爆炸品单独隔离、 限量存储,使用、销毁按照公安部门要求执 行。

第四十六条 进口危险化学品应当向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第四十七条 学校应建有危险品存储区、化学实验废物贮存 站,对化学实验废物集中定点存放。

第四十八 建立化学实验危废管理制度,按要求制定实验危 废管理计划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委托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 许可证的单位,对实验危废进行清运、处置。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及教育部等有关规定 执行。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延安职业技术学院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 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精细化管理,提高实验室安 全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专业化水平,实现对实验室安全风 险的有效性和针对性管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等法律法规及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高等学校实 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制度要求,根据《延 安职业技术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是根据危险源的特性和可能 导致危险的严重程度进行安全风险评价,并配套专业化安全管 理和预防措施。本办法中所称的危险源是指可能导致人身伤害 或疾病、物质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等的根源、状态、行为, 或其组合。危险源辨识指识别危险源的存在并确定其特性的过 程。风险评价指对危险源导致的风险进行评价,对现有控制措 施的充分性加以考虑以及对风险是否可接受予以确定的过程。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隶属于高校从事教学、科 研等实验实训活动的场所及其所属设施。实验室分类分级以房 间为单位,按照所涉及的危险源及安全风险程度进行分类和风 险等级的认定。

第二章 管理体系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指导开展 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相关工作,审定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统筹 开展全校实验室分级分类认定工作,实施分类指导并对执行情 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各二级教学单位是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的责 任单位,二级教学单位的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分级 分类管理主要领导责任人,负责组织所属实验室进行危险源辨 识,审核确认所属实验室类别和风险等级,建立本单位实验室 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台账,报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根据实验室安全风险认定结果组织开展风险等级标识的张贴、 管理措施的制定、应急预案的编写等工作,并负责落实相关管 理规定;对实验室安全风险等级进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 各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的 直接责任人,负责落实本实验场所风险源的辨识,判定本实验 室类别和风险等级,并报本实验室所属二级教学单位审核确认; 对重点危险源进行风险评估,建立应急管控措施并报所在二级 教学单位备案;实验场所的危险源及存放情况发生改变,应及 时报所在二级教学单位进行审核认定。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分类管理

第七条 实验室重要危险源是指有毒有害(剧毒、易制爆、 易制毒、爆炸品等)化学品、危险( 易燃、易爆、有毒、窒息) 气体、动物及病原微生物、辐射源及射线装置、放射性同位素及危险性机械加工装置、强电强磁与激光设备、特种设备等。 凡涉及重要危险源的教学、科研项目应经过风险评估后方可开 展实验活动。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项目,在未切实落实安全 保障前,不得开展实验活动。

第八条 根据实验室中存在的主要危险源将实验室划分为 化学类实验室、生物类实验室、辐射类实验室、机电类实验室 和其他类实验室五个类别。

一)化学类实验室

化学类实验室包括从事化学、药学、化学工程、环境科学 与工程、材料科学与工程等较多涉及化学试剂或化学反应的实 验室。这类实验中的危险源分为两类,一类是易燃、易爆、有 毒化学品(含实验气体)可能带来的化学性危险源;另一类是 设备设施缺陷和防护缺陷所带来的物理性危险源。

)生物类实验室

生物类实验室包括从事生物和医学专业中涉及病毒、细菌、 真菌等微生物研究和动物研究的实验室。这类实验室中细菌、 病毒、真菌、寄生虫、动物寄生微生物等为主要危险源,它们 的释放、扩散可能会污染实验室内外环境的空气、水、物体表 面或感染人体。 涉及病原微生物的实验室应进行相应的审批或 备案,开展病原微生物研究和实验必须在具备相应安全等级的 实验场所进行,样本的来源、接收、保存、使用、销毁等应做 好记录。开展动物实验相关工作必须具有相应的许可证,使用 的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必须来自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且质量合格。

三)辐射类实验室

辐射类实验室包括物理、核科学与技术、 医学、生物、化 学、材料科学与工程等专业方向中涉及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 置与核材料的实验室。这类实验中的危险源主要是放射性同位 素、射线装置与核材料产生的电离辐射,可能对人体造成内外 照射伤害,也可能对环境产生放射性污染。

四)机电类实验室

机电类实验室包括机械设计与制造、过程装备与控制、化 工机械、材料物理、 电气工程、激光工程和人工智能等专业方 向中涉及高温、高压、高速、高大等机械设备及其他强电、强 磁、激光或低温设备、特种设备的实验室, 以及大型机房等。 这类实验室的主要危险包括夹击、碰撞、剪切、卷入、绞、碾、 割、刺等形式的机械伤害以及灼伤、 电路短路、人员触电、激 光伤害、冻伤等因素,管理重点是高温、高压、高速运动等特 殊设备及机械、气体泄漏等的安全管理,特种设备应按要求取 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等有关证件,定期检验,操作人员 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五)其他类实验室

其他类实验室包括社科类、艺术类专业相关的实验室或实 训室,危险源主要是少量的用电设备可能带来的用电安全和消 防安全风险。

第九条 以上各类实验室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学校相关法规



制度要求,履行各类安全审验和报批程序,学校和二级教学单 位在实验室风险评价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源实施差异化管理。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分级管理

第十条 根据实验室中存在的危险源及其存量进行风险评 价,将实验室安全等级可分为 Ⅳ级(或红、橙、 黄、蓝级),分别对应重大风险、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等级 的实验室。

第十一条 根据《实验室安全分级表》和《实验室安全风险 评价表》( 见附表 1 和附表二)对实验室进行安全等级划分。

第十二条 实验室安全等级认定

一) /红色级实验室(重大风险实验室) 实验室有以下情况之一的:

1)实验原料或产物含剧毒化学成分;

2)使用剧毒化学品;

3)存储第一类易制毒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4)存储易燃易爆化学品总量大于 50kg 50L;

5)存储有毒、易燃气体总量≥6 瓶;

6 )生物安全 BSL-3、ABSL-3、BSL-4、ABSL-4 实验室;

7)使用 I、II 类射线设备;

8)使用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核材料;

9)使用机电类特种设备;

10)使用超高压等第三类压力容器;

11)使用强磁、强电设备;

12)使用 4、3R、3B 类激光设备;

13)使用富氧涉爆实验室自制设备;

14)高校自行规定的其他情况。

或按照《高校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表》评分达到 100 分的 实验室认定为 /红色级实验室(重大风险实验室)。

二) Ⅱ级/橙色级实验室(高风险实验室) 实验室有以下情况之一的:

1)存储第二类精神药品;

2)存储易燃易爆化学品总量为 20~50kg 20~50L;

3)存储有毒、易燃气体总量为 3~6(不含)瓶;

4 )生物安全 BSL-2、ABSL-2 实验室;

5)使用第一类、第二类压力容器;

6)高校自行规定的其他情况。

或按照《高校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表》评分在[75, 100)范 围的实验室认定为Ⅱ级/橙色级实验室(高风险实验室)。

三)Ⅲ级/黄色级实验室( 中风险实验室) 实验室有以下情况之一的:

1)存储第二/三类易制毒品;

2 )生物安全 BSL-1、ABSL-1 实验室;

3)基础设备老化;

4)高校自行规定的其他情况。

或按照《高校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表》评分在[25, 75)范 围的实验室认定为Ⅲ级/黄色级实验室( 中风险实验室)。

四)Ⅳ级/蓝色级实验室(低风险实验室) 实验室有以下情况之一的:

1)不涉及重要危险源的实验室;

2)主要涉及一般性消防安全、用电安全的实验室;

3)高校自行规定的其他情况。

或按照《高校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表》评分在[0, 25)范围 的实验室认定为Ⅳ级/蓝色级实验室(低风险实验室)。

第十三条 在实验室安全风险等级认定中,对危险源和危险 程度存在争议或按上述原则无法确定等级的,实验室负责人将 实验室危险源情况、争议的问题及不能确定的原因报学校实验 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评议和审核,确定实验室安全风险等 级。

第十四条 实验室安全等级认定程序与报备

)实验室负责人应对实验室危险源进行全面辨识,对 照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标准对实验室风险等级进行初步认定。

)二级教学单位组织专家对初步认定结果进行审核和 确认,确保认定结果与实验室实际情况相符,并提交学校备案。

三)安全等级为 /红色级的实验室二级教学单位应报 学校主管部门,学校审核后上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实验室安全风险分级管理

学校应根据实验室分级分类结果,针对不同等级实验室, 制定并落实不同等级的管理要求,并按照 “突出重点、全面覆 ”的原则加强实验室安全监管,及时保障实验室安全建设与投入。在实验室安全信息牌上张贴实验室安全等级及相关警示 标志,注明实验室安全责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并明示危险 源及教学、科研实验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

一) /红色级实验室 

1.安全检查

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每年牵头开展不少于 1 次安全检查; 学校主管职能部门每月开展不少于 1 次安全检查;二级教学单 位每周开展不少于 1 次安全检查;实验室做到“实验结束必巡”。

2.安全培训

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实验人员完成不少于 24 学时的准入 安全培训,之后每年完成不少于 8 学时的安全培训( 以上均含 应急演练);每年开展不少于 2 次应急演练(含针对重要危险 源的应急演练)。

3.安全评估

教学实验、科研实验等实验活动应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涉 及重要危险源的实验活动应在二级单位备案,学校不定期抽查; 针对重要危险源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应急措施,责任到人; 每年开展不少于 1 次针对重要危险源的应急演练。

4.条件保障

高风险点位安装监控和必要的监测报警装置;危化品等重 要危险源存储严格执行治安管控或其他部门监管要求;配备充 足的专职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体防护设备设施。

二) Ⅱ级/橙色级实验室

1.安全检查

涉及重要危险源的实验活动应在二级单位备案,学校不定 期抽查;针对重要危险源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应急措施,责 任到人;每年开展不少于 1 次针对重要危险源的应急演练。

2.安全培训

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实验人员完成不少于 16 学时的准入 安全培训,之后每年完成不少于 4 学时的安全培训( 以上均含 应急演练);每年开展不少于 1 次应急演练(含针对重要危险 源的应急演练)。

3.安全评估

教学实验、科研实验等实验活动应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涉 及重要危险源的实验活动应在二级单位备案,学校不定期抽查; 针对重要危险源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应急措施,责任到人; 每年开展不少于 1 次针对重要危险源的应急演练。

4.条件保障

高风险点位安装监控和必要的监测报警装置;危化品等重 要危险源存储严格执行治安管控或其他部门监管要求;配备充 足的专职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体防护设备设施。

三)Ⅲ级/黄色级实验室

1.安全检查

学校主管职能部门每半年开展不少于 1 次安全检查;二级 单位每季度开展不少于 1 次安全检查;实验室做到经常性检查。

2.安全培训

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实验人员完成不少于 8 学时的准入 安全培训,之后每年完成不少于 2 学时的安全培训( 以上均含 应急演练);实验室每年开展不少于 1 次应急演练。

3.安全评估

教学实验、科研实验等实验活动应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涉 及重要危险源的实验活动应在二级单位备案,二级单位不定期 抽查;二级单位判断如有必要,可临时按更高等级实验室安全 要求进行管理。

4.条件保障

在重要风险点位安装监控和必要的监测报警装置;配备充 足的兼职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体防护设备设施。

四)Ⅳ级/蓝色级实验室 1.安全检查

学校主管职能部门每年开展不少于 1 次安全检查;二级单 位每半年开展不少于 1 次安全检查;实验室做到经常性检查。

2.安全培训

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实验人员完成不少于 4 学时的准入 安全培训,之后每年根据学校实际需要安排适量的安全培训( 上均含应急演练);每年开展不少于 1 次应急演练。

3.安全评估

教学实验、科研实验等实验活动应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涉 及重要危险源的实验活动应在二级单位备案,二级单位不定期 抽查;二级单位判断如有必要,可临时按更高等级实验室安全 要求进行管理。

4.条件保障

配备必要的兼职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体防 护设备设施。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实施

第十六条 实验室分类分级实行动态调整。当实验室的使用 方向或研究内容等关键因素发生改变时,实验室应当重新进行 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在一个月内提交变更信息,重新认定 并提交学校备案,告知相关管理部门进行风险级别的调整, 便准确地实施安全监管。

第十七条 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实验室安全 主管职能部门、二级教学单位、实验室等各级责任机构应根据 学校、二级教学单位和本实验室的实际情况,分级开展相应的 安全检查工作。在重大隐患未完成整改前,不得在实验室中进 行实验活动。

第十八条 涉及重要危险源的实验活动,二级教学单位应进 行审查、备案,学校不定期进行抽查。 /红色级、 Ⅱ级/橙 色级实验室应针对重要危险源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应急管控 措施,责任到人。

第六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 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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