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作者: 时间:2021-01-25 点击数:

各设区市教育局,杨凌示范区教育局、西咸新区教育卫体局,韩城市教育局,神木市、府谷县教育和体育局,各职业院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大中小学教材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666号)和全国教材工作会议精神,建立健全我省职业教育教材管理制度,深化职业教育教材改革,充分发挥教材育人功能,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办法>的通知》(教材〔20193号)精神,省教育厅制定了《陕西省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教育厅

                 2020123

抄送:陕西省新闻出版局,各相关出版单位。


陕西省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大中小学教材建设的意见》,全面加强和规范职业院校教材管理,提高教材建设水平,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根据教育部《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陕西省职业教育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职业院校教材是指供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课堂和实习实训使用的教学用书,以及作为教材内容组成部分的教学材料(如教材的配套音视频资源、图册等)。

第三条职业院校教材必须体现党和国家意志。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体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要求,体现中国和中华民族风格,体现党和国家对教育的基本要求,体现国家和民族基本价值观,体现人类文化知识积累和创新成果。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扎根中国大地,站稳中国立场,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引导学生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成为担当中华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第四条陕西省职业院校教材管理涉及对国家统编教材、国家规划教材、省级规划教材以及校本教材的规范管理。统编教材实行国家统一编写、统一审核、统一使用。规划教材在教育行政部门规划和引导下,注重发挥行业企业、教科研机构和学校的作用,更好地对接产业发展,统筹规划建设。校本教材由职业院校根据本校人才培养和教学实际需要,按照相应管理程序开发建设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陕西省职业院校教材实行分级管理,由省教育厅牵头负责,有关部门、行业、学校和企业等多方参与。

第六条省教育厅负责落实国家关于教材建设和管理的政策要求,负责全省职业院校教材建设规划、管理和协调,研究制定我省职业院校教材管理相关制度,指导监督市、县和职业院校课程教材工作。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教材建设和管理的政策要求,负责审定区域内所属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制度,并加强对所属职业院校教材选用的指导监督。我省有关部门、行业企业和教科研机构等,在省教育厅统筹下,协调和动员自身优势资源和专业人才,参与省级规划教材建设。

第七条职业院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关于教材管理的政策规定,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选好用好教材。在国家和省级规划教材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根据本校人才培养和教学实际需要,补充编写反映自身专业特色的校本教材。职业院校党委(党组织)对本校教材工作负总责。

第八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职业院校要建立由主要领导负责、分管领导主管、相关部门具体管理的工作机制,配齐人员、规范流程,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职业教育教材管理的规定,严格依法依规编写、审核、选用、使用教材。

第三章教材规划

第九条职业院校教材实行国家、省两级规划制度。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省级规划教材建设,重点组织规划体现我省区域特色的公共选修课程和国家规划教材以外的专业课程教材,并根据我省社会经济发展、产业转型升级带来的人才培养实际需要,及时补充调整教材建设规划。

第十条省级规划教材的建设,由省教育厅吸收有关部门、行业组织、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机构和教科研机构,以及职业院校等方面的意见,在联合有关方面进行深入论证的基础上,制订教材建设规划,提出省级规划教材建设的工作任务,明确教材种类、编写要求、编写单位及团队等,并报教育部批准。

第十一条严格执行重大选题备案制度。我省职业院校或有关单位编写关乎重大选题(具体范围以国家新闻出版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为准)的教材,应将教材编写规划方案报省教育厅,再由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备案,未经备案批准的,不得启动编写。

第十二条教材规划应充分体现时代要求,坚持正确教育导向,面向需求、各有侧重、有机衔接,处理好落实共性要求与促进特色发展的关系,适应新时代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新要求,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产业转型升级、技术技能积累和文化传承创新。

第四章教材编写

第十三条教材编写依据职业院校教材规划以及国家教学标准和职业标准(规范)等,服务学生成长成才和就业创业。教材编写应符合《办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各项要求。

第十四条职业院校教材实行单位编写制。国家统编教材、国家规划教材以外的教材由具备《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的单位(以下简称“牵头单位”)组织编写。牵头单位应负责组建相关学科专业教材编写工作团队,吸纳行业、企业和教育领域高水平专业人才参与。牵头单位要建立教材培训、指导、回访等跟踪服务机制,以及研究、修订的质量保障机制。

第十五条教材编写实行主编负责制。教材主编应符合《办法》第十五条所规定的各项要求,主要负责教材整体设计,把握教材编写进度,对教材编写质量负总责。教材主编不能同时担任同一课程不同版本教材的编写人员。

第十六条教材编写团队应具有合理的人员结构,包含相关学科专业领域专家、教科研人员、一线教师、行业企业技术人员和能工巧匠等。一般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技术资格)。所有教材编写人员应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核同意,并由编写单位集中向社会公示。编写人员应符合《办法》第十四条所规定的各项要求。

第十七条教材编写过程中应通过多种方式征求教学一线师生和企业意见。教材编写完成后,应送一线任课教师和行业企业专业人员、教材与课程研究人员进行审读、试用,根据审读意见和试用情况修改完善教材。

第十八条职业院校教材投入使用后,应根据经济社会和产业升级新动态进行修订,及时跟进并反映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对教学内容提出的新要求,并将活页式、工作手册式讲义、教学材料及配套数字资源等纳入教材修订范畴,倡导开发活页式、工作手册式及配备数字资源的新形态教材。教材修订一般按学制周期进行。

第五章审核出版

第十九条职业院校教材实行分级分类审核,坚持凡编必审。省级规划教材由省教育厅组织审核,采取“一本一审”(即:对一本或一套同学科专业的教材,组成审核组开展审核)的办法,其中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教材还应送省委相关部门进行政治把关。

第二十条对于非国家或省级规划教材,由教材编写单位相关主管部门委托熟悉职业教育和产业人才培养需求的专业机构或专家团队进行审核,并报省教育厅登记。

第二十一条教材审核应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和政治标准,遵循国家教学标准要求,严格按照《办法》第三条、第十二条的具体要求,对教材的思想性、科学性、适宜性进行全面把关。

第二十二条教材审核人员应符合《办法》第二十条所规定的条件,并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核同意。实行教材编审分离制度,遵循回避原则。省级规划教材审核实行盲审制度。

第二十三条省级规划教材通过审核,经省教育厅批准后,纳入相应规划教材目录,并由省教育厅定期公开发布。经审核通过的教材,未经省教育厅同意,不得更改。

第二十四条省教育厅建立陕西省职业院校教材信息库。国家统编教材、国家规划教材和陕西省省级规划教材自动进入信息库。非规划教材按程序审核通过后,纳入信息库。

第二十五条职业院校教材出版单位应符合《办法》第二十六条所规定的条件。教材发行机构应取得相应资质并遵守出版发行相关管理规定。

第六章选用推荐

第二十六条省教育厅负责管理全省职业院校教材选用使用工作。设立由职业院校课程教材建设专家、教科研机构课程专家、职业院校教学管理人员和一线教师等组成的职业院校教材遴选推荐专家机构,对国家规划教材、省级规划教材以及部分优秀校本教材选用使用进行遴选推荐。省教育厅定期发布职业院校教材推荐目录。原则上,各职业院校须在推荐目录中选用使用教材;确需在推荐目录之外选用教材的,须向学校主管部门党组织报告同意,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完善教材选用制度。各职业院校要组建教材选用委员会,具体负责教材选用工作。教材选用委员会成员应包括专业教师、行业企业专家、教科研人员、教学管理人员等,成员应在本人所在单位公示。应制定教材选用办法。教材选用过程应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按照程序选用。选用结果应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产生,并进行公示。学校教材选用委员会和教材选用结果应按照管理权限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建立职业院校教材准入制度。各地各学校应优先从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发布的教材推荐目录中选用教材。教材选用应结合区域和学校实际,切实服务人才培养。严格遵循以下要求:

(一)中等职业学校思想政治、语文、历史三科,必须使用国家统编教材。高等职业学校必须使用国家统编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材、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

(二)中等职业学校公共基础必修课程教材须在教育部发布的国家规划教材目录中选用。职业院校专业核心课程和高等职业学校公共基础课程教材原则上从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发布的规划教材目录中选用。

(三)国家和省级规划目录中没有的教材,可在职业院校教材信息库选用。

(四)不得以岗位培训教材取代专业课程教材。

(五)选用的教材必须是通过审核的版本,擅自更改内容的教材不得选用,未按照规定程序取得审核认定意见的教材不得选用。

(六)坚决不得选用盗版、盗印教材。

职业院校应严格遵照选用结果使用教材。选用境外教材,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九条教材选用实行备案制度。省属职业院校每学年在确定教材选用结果后,应填写教材选用备案表,报省教育厅备案;市属职业院校每学年在确定教材选用结果后,应填写教材选用备案表,报市教育局备案,各市教育局汇总后报省教育厅备案。备案内容应明确教材名称、出版社、国际标准图书编号、适用专业及年级、定价以及教材类型等。

第七章服务与保障

第三十条完善财政投入机制。按照国家规定落实教材建设相关经费,加大统筹力度,将教材建设纳入预算予以保障。省教育厅支持省级规划教材编写开发、职业院校新兴和小众专业等教材编写,以及精品专业课程教材建设遴选推广。鼓励职业院校设立教材建设专项资金。教材编写、出版单位应加大投入,提升教材质量,打造精品教材。鼓励社会资金支持教材建设。

第三十一条支持我省高水平职业院校、教科研机构牵头或参与承担国家统编教材、国家规划教材的编写修订任务。承担国家统编教材编写修订任务,主编和核心编者视同承担国家级科研课题;承担国家规划公共基础必修课和专业核心课教材编写修订任务,主编和核心编者视同承担省部级科研课题,享受相应政策待遇。审核专家根据工作实际贡献和发挥的作用参照以上标准执行。对承担国家和省级规划教材编审任务的人员,所在单位应充分保证其工作时间,将编审任务纳入工作量计算,并在评优评先、职称评定、职务(岗位)晋升方面予以倾斜。实施省级教材奖励制度,定期评选表彰优秀教材,对作出突出贡献的教师按规定进行表彰奖励。

第三十二条省教育厅基于全国职业院校教材信息发布和服务平台,牵头建立陕西省职业院校教材信息发布和服务分平台,及时发布有关教材编写、出版、选用及评价信息。完善教材服务网络,定期开展教材展示,加强教材统计分析、社会调查、基础文献、案例集成等专题数据库的建设和应用。设立专项,加强职业院校教材研究工作。

第八章评价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省教育厅建立教材选用跟踪调查制度,组织专家对教材选用工作进行评价、对教材质量进行抽查。职业院校定期进行教材使用情况调查和分析,并形成教材使用情况报告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省教育厅对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将教材选用使用等工作纳入对市、县教育督导评估重要内容,纳入职业院校评估、项目遴选、重点专业建设和教学质量评估等考核指标体系。

第三十五条建立陕西省职业院校优秀教材评选制度,鼓励支持我省高水平职业院校、教科研机构等编写高质量教材。面向我省相关单位牵头编写的国家规划教材、省级规划教材和具有鲜明地方特色和专业特点的校本教材定期组织优秀教材评选,并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六条由省教育厅统筹,充分发挥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机构和教科研机构等在教学研究、教学管理和教材选用方面的作用,加强教材管理与监督,开展教材使用指导与培训,不断提高教材管理水平,推动教材质量不断提升。

第三十七条省教育厅联合有关出版及市场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对教材编写、审核、出版、发行、选用等环节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人员实行负面清单制度,通报有关机构和学校。对存在违规情况的有关责任人,视情节严重程度和所造成的影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编写者出现违法违纪情形的,责成编写单位及时更换。

第三十八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应教材停止使用,视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影响,由上级或同级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停止违规行为,并由主管部门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对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列入负面清单;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教材内容政治方向、价值导向存在问题。

(二)教材内容出现严重的科学性错误。

(三)教材所含链接内容存在问题,产生严重后果。

(四)盗版盗印教材。

(五)违规编写出版国家统编教材及其他公共基础必修课程教材。

(六)用不正当手段严重影响教材审核、选用工作。

(七)未按规定程序选用或选用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教材。

(八)在教材中擅自使用国家或省级规划教材标识,或使用可能误导职业院校教材选用的相似标识及表述,如标注主体或范围不明确的“规划教材”“示范教材”等字样,或擅自标注“全国”“国家”“省级”等字样。

(九)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202111日起施行。其他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制度,凡与《办法》及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办法》及本实施细则为准。

本实施细则由陕西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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