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增强教学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保证我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延安职业技术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等相关法规和制度,特制定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一、教学事故的类别
第一条教学事故是指由于任课教师、教辅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教学服务人员及各级管理部门、单位负责人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受到影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二条教学事故分一类教学事故和二类教学事故两种。
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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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教学事故(二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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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教学事故(一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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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堂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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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教师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在5分钟以内。
2. 教学活动中教师手机铃声影响课堂教学的。
3. 任课教师衣冠不整,如穿背心或拖鞋上课(必须穿背心或拖鞋上课的场合除外)。
4. 课堂上有不文明举动或辱骂学生言行。
5. 在各种教学活动过程中,因教师擅离岗位或指导失误造成学生受轻伤和财产损失的。
6. 擅自取消或变更已安排的教学活动,导致多数学生误课并影响正常的教学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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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教师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超过5分钟以上。
2. 教师在上课中接听手机被查实的。
3. 教师擅自缺课或擅自停课或擅自找人代课的。
4. 在课堂上散布封建迷信以及淫秽内容、发布违反宪法的言论,在校内外造成严重影响的。
5. 教师体罚学生,或辱骂学生情节严重的。
6. 在各种教学活动过程中因指导教师责任造成学生受到严重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的。
7. 擅自变更授课计划或教学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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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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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实习、见习及其它实践活动期间,带队教师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经查实的。
2. 在指导毕业实习期间,学生出现一般性实训安全事故的。
3. 管理的实训室出现漏水、火灾等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4. 带队教师违反实践单位安全规定。
5. 指导的学生在实习报告、毕业设计(论文)、科研活动中出现抄袭现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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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实习、见习及其它实践活动期间,带队教师擅自离开工作岗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2. 在指导毕业实习期间,实训学生出现重大实训安全事故的。
3. 管理的实验室出现漏水、火灾等安全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4. 带队教师严重违反实践单位安全规定。
5. 指导的学生在公开发表的论文中出现造假、抄袭、剽窃行为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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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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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教师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完成命题、试卷评阅或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报送成绩。
2. 任课教师在命题中出现差错而未在考试前改正,影响学生正常考试的。
3. 监考教师迟到或考试中途擅离考场。
4. 监考教师监考不力,不按监考工作规范操作,致使学生作弊的。
5. 监考时监考教师做与监考无关的其它事情的。
6. 不按阅卷工作规范阅卷,造成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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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教师在试卷评阅中故意提高、压低或擅自改动学生成绩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2. 考试内容泄漏,或在试卷印刷、传送、保管过程中泄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3. 监考教师缺席或迟到超过5分钟以上。
4. 监考教师监考不力,致使学生大面积作弊或考场秩序混乱。
5. 漏收或丢失考生试卷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6. 不按阅卷工作规范阅卷,造成无法补救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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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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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因安排不当,造成考试、课堂教学冲突,秩序混乱,责任人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2. 因私擅自使用教学设施而影响正常教学的。
3. 教师已事前请假,而受理者未及时作相应安排,造成教学秩序混乱。
4. 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及时登录学生成绩的。
5. 未及时向任课教师下发教学任务书,造成课堂上任课教师未到场的。
6. 未及时通知到学生而造成学生不能参加考试的或延误考试的。
7. 教材计划未及时上报或及时采购,导致开课一周后学生仍缺教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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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因排课不当,造成考试、课堂教学冲突,大面积教学秩序混乱,产生了严重后果的。
2. 丢失在校生考试试卷、成绩,无法弥补的。
3. 管理人员或教师填写呈报学生学习成绩时弄虚作假。
4. 审查不严,出具与事实严重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5. 教学过程中,在遇偶发事件时,当事人不作为造成重大教学责任事故。
6. 对本单位所发生的重大教学事故故意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后果。
7. 其它校教学委员会认定的重大教学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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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
第三条教学事故发生后,由责任人所在部门查实,填写《教学事故认定处理表》,在事故发生后三天内上报教务处。教务处发生的重大教学事故由学校主管院长委托相关部门处理。
第四条对于一般教学事故(二类),由系(部)提出处理意见,在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内通报批评。从事故认定的下个月起,扣发责任人半个月至1个月的岗位津贴。
第五条对于重大教学事故(一类),由教务处组织专家,会同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进行认定,由教务处提出处理意见,学校主管院长审批,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从事故认定的下个月起,扣发责任人1-3个月的岗位津贴。
第六条对于重大教学事故造成恶劣影响或较大损失的,取消责任人一次申报高一级技术职务的资格,严重的调离现工作岗位,特别严重者,学校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直至解聘。
第七条各级各类教学事故均在教务处、人事处备案。
三、教学事故的处理程序
第八条各教学部门成立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工作小组,由部门负责人担任组长,具体负责本部门教学事故的核查、处理和上报。
第九条教学事故实行督察和举报制度。
第十条教学事故认定后,教务处应及时通知人事处和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教学事故处理结果由部门负责人及时通知事故责任人。
第十一条若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在接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可向学院提出申诉,申诉受理常设机构为学院教务处。申诉及复核期间,不影响对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二条学院教务处应在接到申诉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后的复核结论,并将复核处理决定通知责任人及其所在单位。
四、附 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6.5.10修订